(2017)闽0521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887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力,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惠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先后于2016年8月10日和2017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丁力及其朋友到惠安县螺城镇霞东村庄某2家中喝酒后,在离开庄某2家走至霞东村口时,与同在庄某2家中喝酒的被害人薛某及其朋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丁力在路边随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向被害人薛某的头部,致其左颧骨骨折。经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7日,被告人丁力在惠安县崇武镇新航海酒店459号房间内被惠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丁力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薛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薛某人民币损失55000元,并取得薛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力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陈述、证人庄某1、张某、庄某2、李某证言、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丁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力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石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力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龙超人民陪审员 杨江东人民陪审员 庄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珊珊速 录 员 汪晓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