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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秉刚与王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秉刚,王倩,杨宪波,李建华,王光石,张红燕,罗汉勇,曹炳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443号原告:李秉刚,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慧,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启彬,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倩,李建华之女,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杨宪波,王倩之夫,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光石,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张红燕,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汉勇,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曹炳军,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秉刚诉王倩、李建华、杨宪波、王光石、张红燕、罗汉勇、曹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秉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秉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秉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1605元,减半收取计10802.5元,由李秉刚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