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657号原告谢远军与被告谢远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军,谢远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657号原告:谢远军,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谢远义,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原告谢远军与被告谢远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谢远军于2017年8月30日以本案需另一案处理结果为依据,短时间无法有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远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庆华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