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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承香、高元培与被执行人张明营、杨爱玲、海南乐美佳家具有限公司、海南乐金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承香,高元培,张明营,杨爱玲,海南乐美佳家具有限公司,海南乐金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戴承香,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申请执行人:高元培,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张明营(别名张赢),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杨爱玲,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陵水县。被执行人:海南乐美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润路火车头家具城。法定代表人:张明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乐金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润路火车头家具城。法定代表人:杨爱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承香、高元培与被执行人张明营、杨爱玲、海南乐美佳家具有限公司、海南乐金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琼027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戴承香、高元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主持协调下,申请执行人戴承香、高元培与被执行人张明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债务为本金309000元、判决利息54600元、案件受理费3374元、公告费2540元、案件延迟履行利息届时按法律规定计算;2、被执行人张明营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被执行人张明营拿到正在诉讼中的工程款后即对上述全部债务清偿完结。本案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明营承担(已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延缓履行债务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27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王传喜u7ejap9eza2ucmhyjj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