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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正红与被申请人王安、张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110号申请人:柳正红,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安,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劳务承包工。被申请人:张珣,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柳正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安、张珣银行存款在5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柳晓蒙以其所有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柳正红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安、被申请人张珣银行存款在5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属于柳晓蒙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原惠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