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赵文斌、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赵文斌,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文斌,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乌江镇安镇村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与被执行人赵文斌、吴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 海 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