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建萍与姚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萍,姚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9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萍,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姚俊梅,女,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萍与被执行人姚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渑池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渑证执字第7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