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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何某某、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何某某,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002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园小区20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某某,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高某某,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