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茹侠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茹侠,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恩典视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山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艾德星光(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4205号原告:张茹侠,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泰,男,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公司宿舍。第三人:北京恩典视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东城区宝钞卧龙客栈101室。法定代表人:郭建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涛,男,北京恩典视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人员。第三人:北京山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2号楼13层2单元1301。法定代表人:栾波,总经理。第三人:艾德星光(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号院1号楼520房间。法定代表人:张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男,艾德星光(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茹侠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第三人北京恩典视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典公司)、第三人北京山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石公司)、第三人艾德星光(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星光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茹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合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泰,恩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涛,山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波,艾德星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茹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2、判决被告在优酷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一个月以上);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22234元(其中,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234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发现在被告拥有的优酷网(www.youku.com)综艺旅游频道播出了名为《极致路线•致敬出发2015》的综艺作品。播出作品中的主要镜头为原告张茹侠组织拍摄的,该作品使用的主要内容为张茹侠组织拍摄的类似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张茹侠。张茹侠未授权被告播放或者使用其作品。原告与被告沟通其侵权事宜,被告不予配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因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合一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合一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涉案作品系被告委托恩典公司制作,关于著作权有合同明确约定。第三人恩典公司述称:我公司接到项目后与合一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著作权由合一公司享有。制作中,我公司委托给山石公司制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我公司享有。第三人山石公司述称:我公司是这个项目的主要拍摄和制作方,与恩典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甲方(恩典公司)所有。在与艾德星光公司的合同中,我方是甲方,约定著作权归甲方即我公司所有。艾德星光公司参与部分制片工作(如项目的后勤工作)。原告张茹侠是艾德星光公司聘请的制片人,负责协调场地,前期踩景,住宿吃饭的安排等工作。第三人艾德星光公司述称:我公���跟山石公司签订合同,参与项目的一部分,约定著作权归甲方(山石公司)所有。我公司找到张茹侠做制片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合一公司为优酷网(www.youku.com)经营主体,优酷网提供了涉案视频剧集《极致路线·致敬出发2015》(正片10集)的播放服务。另查,涉案视频曾使用名称《东风风神极致路线致敬·出发》,是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而拍摄的真人秀抗战历史题材节目。张茹侠主张其作为制片人,涉案视频中除历史影像和老电影片段外,关于采访和录制主要内容的镜头都由其组织拍摄,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其个人,合一公司在优酷网播放涉案视频构成侵权。为证明权属主张,张茹侠提交了下列证据:1、授权书9份。授权书主要内容显示为,相关拍摄对象表示将镜头仅授权给张茹侠使用,其他人无权使用。2、证明书、郑沂家声明。证明书落款显示有打印字体的“运河支队抗日纪念馆副馆长胡军英”并加盖有“运河支队抗日纪念馆”印章,日期显示为2016年8月30日,内容载有:“有关优酷网站播出的致敬激情燃烧的岁月中,我们运河支队抗日纪念馆中的全部镜头都是张茹侠带队前来拍摄的……后来,张茹侠的摄制组结束工作回京后,曾经有几个人拿着优酷的介绍信来找我们要授权,我们不认识这几个人,在拍摄进行时也没有看见他们,可他们强调他们是优酷的,我们就给他们出具了授权”。张茹侠藉此主张涉案节目视频大部分镜头为其拍摄。郑沂家声明载有:“……有关我为张茹侠带队拍摄的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我这部门的��头,除我给张茹侠的授权书以外,其他一律无效”,落款显示有“郑沂家”签字,日期显示为2015年9月9日。张茹侠藉此主张合一公司授权书系通过欺诈方式获得。3、照片。照片主要内容显示为拍摄过程及间隙相关人员留影,包括张茹侠与合一公司项目人员杨武、聂子秋合影。张茹侠藉此主张,合一公司知晓其为著作权人。4、电子邮件打印件。电子邮件显示内容为原告向聂子秋发送电子邮件,标题为“侠姐发来急件请尽快处理”,内容为“聂子秋你好”的文档附件,附件内容显示为张茹侠请求聂子秋协助出具关于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拍摄申请函,拟定草稿内容为:“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中,我优酷网委托中央电视台制作大型纪录片《致敬——英雄》。其中有关南京大屠杀部分内容的拍摄,希望得到贵馆的支持与协助……”。5、相关费用票据。张茹侠藉此证明其为拍摄过程及费用支出情况。合一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对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采访嘉宾对其公司也有相应授权。2、对证明书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系胡军英出具,但主张胡军英并不了解著作权情况。对郑沂家声明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笔迹与其公司持有的郑沂家签字不一致,无法证明为本人书写。3、对照片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照片仅能证明张茹侠参与了拍摄活动,并不能证明这些镜头的著作权归属张茹侠。4、对电子邮件打印件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电子邮件仅能证明该项目系以优酷(合一公司)名义拍摄,不能证明张茹侠与合一公司之间的关系,张茹侠与合一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委托关系。5、对相关费用票据真实性持有异议。山石公司质证��见如下:1、对授权书中授权人签字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持有异议。2、对证明书真实性认可,主张涉案节目视频中的演员李崇宵系其公司聘请,原告张茹侠也系其公司聘用。对郑沂家声明真实性不予认可。3、对照片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4、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带队拍摄人为山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波。5、对相关费用票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不予认可。恩典公司及艾德星光公司表示其质证意见同山石公司。合一公司主张,其公司曾与恩典公司签订节目制作委托执行合同,约定由其公司出资,恩典公司制作涉案节目视频,著作权归其公司享有,张茹侠可能参与了拍摄,但著作权并不归属张茹侠。为证明其主张,合一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东风风神极致路线之致敬•出发》节目制作委托执行合同。合同显示甲方为合一公司,乙方为恩典公司,合同约定:“就因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委托制作节目拍摄素材策划脚本等本合同项下所有成果所生之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邻接权及其他相关之知识产权权益,均归属甲方”、“甲方为该节目享有监制权”、“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制作费用”。2、拍摄申请函两份。一份落款日期显示为2015年7月1日的拍摄申请函落款显示加盖有合一公司印章,内容载有:“优酷旅游频道自制节目《极致路线之致敬•出发》节目拍摄组,申请对贵司/单位进行拍摄宣传……因此希望贵司/单位对于此次优酷旅游频道《极致路线之致敬•出发》节目组给予相关的拍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一份出具给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拍摄申请函载有:“在抗日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中,我优酷网委托摄制组制作大型纪录片《极致路线之致敬•出发》。其中有关南京大屠杀部分内容的拍摄,希望得到贵馆的支持与协助……”,申请函落款显示加盖有合一公司印章。合一公司藉此两份拍摄申请函主张其公司系涉案节目的发起人及拍摄申请组织机构。3、15位采访嘉宾的授权声明函。声明函内容显示相关采访对象授权《极致路线致敬•出发》节目组使用带有其姓名的肖像、照片、声音等单独或与其它宣传素材一起制作节目宣传材料等,落款显示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捺印。张茹侠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东风风神极致路线之致敬•出发》节目制作委托执行合同及证据2两份拍摄申请函的真实性表示不清楚,主张涉案作品作者为张茹侠,著作权归属张茹侠,即使合一公司与恩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影响张茹侠享有著作权。对证据3授权声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只有签名,没有身份证信息,不能证明签字人身份,签字人仅同意被告使用其肖像、照片、声音等,而涉案作品是经过拍摄形成的独立作品,即使有有关肖像权的授权被告也不能播放。山石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主张证据2两份拍摄申请函一份是通用格式,一份是针对南京大屠杀纪念馆而开具。恩典公司及艾德星光公司表示其质证意见同山石公司。恩典公司主张,其公司在与合一公司签订合同后,后续与山石公司签订合同,将《东风风神极致路线致敬•出发》项目整体外包给山石公司,约定著作权归恩典公司所有。山石公司对恩典公司的主张不持异议,并主张其公司后续与艾德星光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完成涉案项目,其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给张茹侠30万元劳务费,并获得所有原始素材中受访者肖像权的使用许可。艾德星光公司对山石公司的主张不持异议,主张系由其公司聘请张茹侠担任制片,在其公司与山石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著作权归山石公司所有。为证明其主张,恩典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东风风神极致路线致敬•出发》项目合作协议,协议显示甲方为恩典公司,乙方为山石公司,约定内容:“乙方为甲方制作《东风风神极致路线致敬•出发》,栏目选题由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的国内视频版权和包装所有权限归甲方所有,且甲方独家拥有栏目所有广告收益”、“合作期满后,甲方继续拥有已经完成节目的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告权益,同时甲方拥有乙方后期制作的优先权”、“视频格式:视频应能达到优酷网超清认证的16:9格式”。2、《东风风神极致路线致敬•出发》项目合作协议,协议显示甲方为山石公司,乙方为艾德星光公司,约定内容:“乙方为甲方制作《东风风神极致路线致敬•出发》,栏目选题由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的国内视频版权和包装所有权限归甲方所有,且甲方独家拥有栏目所有广告收益”、“合作期满后,甲方继续拥有已经完成节目的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告权益,同时甲方拥有乙方后期制作的优先权”、“视频格式:视频应能达到优酷网超清认证的16:9格式”。证据3、民生银行付款凭证9份。付款凭证显示,2015年6月15日至7月20日期间,艾德星光公司分9次向张茹侠个人银行账户汇款,金额合计30万元,9份付款凭证中“用途”一栏载有:“其他合法款项预支项目备用金”、“其他合法款项优酷项目费”、“其他合法款项优酷项目部分结款”等。证据4、电子转账凭证。凭证显示2015年7月3日山石公司向艾德星光公司支付30万元,“摘要”一栏显示为“制作费”。张茹侠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及证据2两份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上述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对证据3及证据4付款凭证没有异议,认可付款总金额为30万元。合一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均认可,主张依据合一公司和恩典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著作权明确归属合一公司。山石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均认可,主张其公司向艾德星光公司实际付款32万余元。艾德星光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均认可,主张山石公司向其付款30万元,另外2万余元为税款,没有实际汇至其公司账户。此外,关于《东风风神极致路线致��•出发》项目组成员情况,山石公司主张,其公司为该项目的主要拍摄和制作方,为项目的牵头人,前期大部分脚本和后期制作都由其公司完成,艾德星光公司参与了部分制片工作(如项目的后勤工作),原告张茹侠是艾德星光聘请的制片人,负责协调场地、前期踩景、食宿安排等工作。艾德星光公司主张,山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波为该项目的统筹、上级,导演杨乘虎由艾德星光公司总经理张理介绍给栾波,杨乘虎需向栾波负责,张茹侠由杨乘虎带入项目组,是杨乘虎导演的制片主任,负责统筹项目,艾德星光公司在栾波同意情况下按照张茹侠的要求进行汇款。张茹侠对此持有异议,主张项目信息由山石公司的栾波提供,项目的采访、拍摄、拍摄创意、住宿及费用支付等均由其负责。关于素材拍摄情况,张茹侠主张除历史影像和老电影片段外,涉案视频���关于采访和录制主要内容的镜头都由其组织拍摄,其不负责后期剪辑。山石公司称,其不否认张茹侠参与过拍摄,但演员由其聘请,拍摄器材由其租赁,张茹侠一方拍摄素材量只占全片的三分之一,后期很多素材都由栾波重新组织拍摄,后期剪辑导演也是栾波。关于项目费用,张茹侠主张,山石公司和艾德星光公司曾与其口头协商,向其支付70万元拍摄费用,其只负责拍摄工作,不负责后期剪辑。合一公司主张其公司与恩典公司签订合同并向恩典公司支付费用。恩典公司主张其后续与山石公司签订合同,并向山石公司支付费用。山石公司主张其公司通过艾德星光公司的账户向张茹侠支付费用,其公司的栾波有与杨乘虎进行商谈,但没直接商定70万元的项目款问题,其公司与张茹侠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工作专业度,其公司支付了30万元制作费用,但张茹侠一方仅完成四分之一工作量,故其公司要提前解除聘用关系。艾德星光公司就此主张,大约在2015年6月,山石公司栾波、艾德星光公司张理以及杨乘虎导演三方协商,商定项目制作费用总额度为70万元,为包干性质,从前期拍摄、后期制作直到成片上线播出,后山石公司栾波与张茹侠就项目开展存在矛盾,其公司难以协调,实际支付给张茹侠3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授权书、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案中,根据被告合一���司与第三人恩典公司、山石公司、艾德星光公司的当庭陈述内容,并佐以被告、相关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可知,涉案项目的初始发起方及出资方为合一公司,合一公司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应享有涉案视频剧集《极致路线•致敬出发2015》的制片者身份,故合一公司依法获得涉案视频剧集《极致路线•致敬出发2015》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其所属优酷网进行播放。此外,通过本案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内容可知,张茹侠自山石公司栾波处获得涉案项目信息,张茹侠一方的杨乘虎导演曾与山石公司、艾德星光公司进行过项目商谈,山石公司通过艾德星光公司向张茹侠支付项目费用30万元,张茹侠将其组织拍摄的视频素材提供给山石公司,山石公司完成了后期剪辑成片,并最终在合一公司所属优酷网站播放。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张茹侠��际上与山石公司、艾德星光公司之间就涉案项目的开展存在口头合同关系。事实上,根据庭审中张茹侠与山石公司的各执一词也可以看出,张茹侠的主要诉求,实际上是主张约定的项目费用没有全部结清,而山石公司的主要意见则是,张茹侠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工作,导致其进行了大量补拍并独立完成后期剪辑工作。鉴此,张茹侠有权根据当事方约定内容及其参与完成的项目拍摄工作量依法获得相应的报酬,但该诉求的法律依据是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口头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与合一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张茹侠可另案主张,并非本案法律关系项下处理内容。综上所述,合一公司在优酷网播放涉案视频剧集合法有据,张茹侠主张合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茹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22元,由原告张茹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江洲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