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笑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笑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193号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绿都嘉园3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钱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笑笑,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笑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