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久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久合,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初中肄业,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久合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久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久合在本市怀柔区万星市场“又逢春茶叶店”内,趁一层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该店冰柜内的现金人民币6700元。被告人李久合于2017年4月10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现金人民币5800元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久合家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久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久合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于某、胡某的证言,临时鉴定结论报告,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久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久合有自首情节,初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久合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龄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