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易亮亮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亮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亮亮,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亮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上午,王剑雄和周献文在本县韦源口镇东湖村村民陈冬雪家的养鸭棚附近放虾篓捉龙虾,陈冬雪指责王剑雄等人不该在她家鸭棚边放虾篓,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被告人易亮亮和易洋洋(已判刑)得知其母亲陈冬雪与王剑雄发生争吵一事后,便邀约了“阿明”等二十余名社会青年报复王剑雄。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易亮亮等人来到该镇棋盘村陈冬英家的麻将室,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正在打麻将的王剑雄实施殴打,在场扯劝的赵亮、周风雷亦被打伤,该麻将室一台麻将机在打斗过程中被损毁。经鉴定,王剑雄、赵亮、周风雷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损毁麻将机价值人民币761元。案发后,易亮亮的亲属已赔偿王剑雄、赵亮人民币3万元,赔偿周风雷、陈冬英人民币各1000元,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易亮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亮亮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肖万、张美华、张威、秦良兵、管超、王俊、姜礼水、胡超、周元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剑雄、赵亮、周风雷、陈冬英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亮亮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亮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亮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邀约多人寻衅滋事并致三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亮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进干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查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