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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xx、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被执行人: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2014)邱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执行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邱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