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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成俊与湖北省民政厅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俊,湖北省民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1行初108号原告:李成俊,男,193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省民政厅,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范长林,该厅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福刚,该厅工作人员。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俊诉被告湖北省民政厅民政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刚审 判 员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