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黄国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黄国业,曾恒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被执行人黄国业,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曾恒志,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有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国业、曾恒志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6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