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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黄国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黄国业,曾恒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被执行人黄国业,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曾恒志,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有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国业、曾恒志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6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