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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兴朝、庞仙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兴朝,庞仙平,彭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庞兴朝,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委托代理人:曾强,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仙平,男,200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彭敬勇,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庞兴朝与庞仙平、彭敬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