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伍米达与邝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米达,邝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026号原告:伍米达,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邝文龙,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米达诉被告邝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伍米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米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米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伍米达负担25元(原告已交纳25元)。审判员 潘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笑群冯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