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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2、何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何某1,何某2,吴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1,女,200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第一中学学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某(何某1之母),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2,女,200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第七中学学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某(何某2之母),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飞飞,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一街16号12层。负责人:刘志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某、何某1、何某2因与被申请人吴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何某1、何某2申请再审称,(一)北京市顺义公安局交警支队,执法不严,明知肇事者逆行开车违背了公路运营法,无照驾驶致人重伤,应立案侦查,应强制执行F765H9小型汽车强制保险,仅用何玉喜的年终股份制和他母亲每月的养老金维持挂掉瓶,直到2月29日,顺义公安局才抓捕吴飞飞;(二)再审申请人从何玉喜被撞,一直在北京市各大医院找何玉喜,直到1月27日经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樊村派出所得知何玉喜在999医院。1月27日,北京市红十字会医院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何玉喜重伤需开刀手术。3月5日,肇事家属到红十字会医院,是检察院、交警队、看守所叫她来求被害人家属原谅,检察院才能量刑对吴飞飞追责。在再审申请人为丈夫跑医药费不知情的情况下,肇事者把何玉喜欠医院3万元交给医院,不同意给重伤何玉喜看病,还强行转出院,而何玉喜并没有在现场,肇事者找一个与何玉喜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人签的字,没有法律效力;(三)3月12日,再审申请人到北京市朝阳分局仰仙桥派出所报案,何玉喜在红十字会医院住院,被肇事家属绑架出院。14日晚间,郭茜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何玉喜在她家了。3月18日被申请人带郭茜、泥纪东到看守所预审科交一份不实的证据。下午,肇事者带郭茜、泥纪东到交警队,拿出交何玉喜欠医药费3万元,叫交警队写和解书,以后何玉喜有什么事与肇事者无关。交警队说你们自己去解决吧;(四)在一审立案时,一审法院百般刁难。在一审法院,受害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赔偿协议,是被申请人在受害人家属不在情况下,何玉喜精神恍惚,大脑不清楚,是被申请人用欺诈手段欺骗受害人,办出院手续被害人并没在现场,只有被申请人与郭茜;(五)二审法院审案时,问被申请人与受害人何玉喜签订赔偿协议在哪签的,被申请人说在交警队上。审判员提醒,被申请人说不清楚。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释放一年多时间,不可能不知道赔偿协议在哪签的,应一式两份,但只有被申请人一方提出协议,而受害人手里无有任何凭证,再审申请人认为此协议其中必有伪造行为。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顺义公安分局预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何玉喜的询问笔录,何玉喜在事故发生后自行与吴飞飞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王某、何某1、何某2主张该赔偿协议系伪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何某1、何某2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王某、何某1、何某2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某、何某1、何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何某1、何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雨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