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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金裕与肖韵卿、曾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裕,肖韵卿,曾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836号原告:肖金裕,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邱雪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肖韵卿,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曾红丽,女,1973年1���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涵江区。原告肖金裕与被告肖韵卿、曾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肖金裕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金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金裕撤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计592.5元,由肖金裕负担。审判员  何文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