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覃善鹏、黄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善鹏,黄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覃善鹏,男,1945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黄淑芬,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514号覃善鹏与黄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淑芬应支付申请人覃善鹏案款25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淑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514号覃善鹏与黄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