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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洪财与鲍会苗孙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财,鲍会苗,孙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洪财,男,汉族。被执行人:鲍会苗,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启林,男,汉族。陈洪财与鲍会苗,孙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2民初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洪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洪财与被执行人鲍会苗,孙启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洪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