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海辉、高登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辉,高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338号申请人曾海辉,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高登峰,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海辉与被执行人高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海辉于8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