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臧广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广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4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广军,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广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臧广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学府家园小区B区40号北侧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车的李某2相撞,致李某2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臧广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臧广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臧某、李某1、卜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委托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协议书、诊断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被告人臧广军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广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广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广军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广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珊珊人民陪审员 臧其美人民陪审员 刘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