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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明诉被告马权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马权,马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2211号原告:马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马权,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马凤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马明诉被告马权、马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庭审时变更为2.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权辩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2015年二被告合伙经营海鲜店时向原告借款4.5万元,后期用海鲜店营业收入偿还了1.9万元。2017年被告马凤华退出合伙,约定以前的债务均由马凤华承担,所以马权不同意还款。被告马凤华辩称,已经偿还的1.9万元不是用海鲜店的营业收入还的,是我从别人那借款还的,所以我只同意再偿还3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姐妹。2015年被告马权与被告马凤华合伙经营海鲜店,向原告借款4.5万元,出有欠据。陆续偿还了1.9万元,尚欠2.6万元未付。经索要,二被告互相推拖。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二被告为经营海鲜店从原告处借款,共同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二被告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二人内部如何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权、马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偿还原告马明欠款2.6万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马权、马凤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东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