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正阳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正阳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催10号申请人:成都正阳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文昌段**号。法定代表人:张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成都正阳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成都正阳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100051/25524239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5日,出票人全称东风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正阳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审 判 员 陈丹萍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