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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玲玲、曾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玲玲,曾祥,高海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980号原告:蔡玲玲,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曾祥,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个体户,住会昌县,被告:高海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原告蔡玲玲与被告曾祥、高海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蔡玲玲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归还借款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蔡玲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玲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谢运华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