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与王瑶信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王瑶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倩,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瑶信,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王瑶信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瑶信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瑶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瑶信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欠款本金168875.25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为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3678元、公告费4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1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瑶信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6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