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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505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63年6月5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5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