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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步彩涟诉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彩涟,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95号原告:步彩涟。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步彩涟诉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步彩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彩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步彩涟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