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新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新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634号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74822-8,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泰豪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曾红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平,公司员工。被告:李新梅,女,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