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开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开伍,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健飞,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开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开伍及其辩护人张健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林开伍在淄博市张店区明清街与联通路路口处BOBO造型二楼开设茶楼,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在茶楼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2016年6月,被告人林开伍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开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林开伍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证人何某、代某、庞某、刘某1、刘某2、王某、张某的证言、租房合同、记账本、被告人林开伍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开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开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开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林开伍违法所得10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高远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人民陪审员 李新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