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雄与吕作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雄,吕作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611号原告:林雄,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作想,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林雄与被告吕作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雄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