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锁宏玉、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宏玉,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吴希奎,戚业梅,莒县庆源坚果有限公司,来庆国,左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锁宏玉,女,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工业园(戚家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2228004764。法定代表人:吴希奎,经理。被执行人:吴希奎,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居民,住莒县桃园北区。被执行人:戚业梅,女,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莒县庆源坚果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小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498961790。法定代表人:来庆国,经理。被执行人:来庆国,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居民,住莒县朝阳南区。被执行人:左西梅,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锁宏玉与被执行人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吴希奎、戚业梅、来庆国、左西梅、莒县庆源坚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88350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锁宏玉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部分机械设备,但所查封的财产享有抵押等优先债权,申请人申请暂不予处置财产并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锁宏玉与被执行人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吴希奎、戚业梅、来庆国、左西梅、莒县庆源坚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兴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