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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劲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劲,李春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2561号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劲,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李春媛,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劲、李春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暂时下落不明。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龙审判员  乔 迪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