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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书美与黄银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书美,黄银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416号原告:代书美,女,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黄银华,男,58岁,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原告代书美诉被告黄银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代书美于2017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书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书美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