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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梁滋钰、黄金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滋钰,黄金懦,刘强,蔡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梁滋钰,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黄金懦,男,194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蔡琳,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梁滋钰、黄金懦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