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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传清、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清,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清,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69年8月9日出生,莘县公安局职工,住莘县。杨传清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鲁15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