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411仇仰庚与徐法林、吴建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仰庚,徐法林,吴建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411号原告:仇仰庚,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华,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法林,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吴建霞,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仇仰庚诉被告徐法林、吴建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仇仰庚未能按照本院通知时间补缴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2元,退还原告仇仰庚116元。审 判 长 祝红娟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