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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411仇仰庚与徐法林、吴建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仰庚,徐法林,吴建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411号原告:仇仰庚,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华,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法林,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吴建霞,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仇仰庚诉被告徐法林、吴建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仇仰庚未能按照本院通知时间补缴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2元,退还原告仇仰庚116元。审 判 长  祝红娟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