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美莲与曹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莲,曹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445号原告:宋美莲,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曹会,女,民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宋美莲与被告曹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宋美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美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宋美莲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