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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李国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李国耀,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蒋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诉讼代表人徐立维。委托代理人:顾洪海、朱家毅。被执行人李国耀,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朱燕萍。被执行人蒋俊萍,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人民币4248991.1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4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国耀、蒋俊萍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新花园6幢2单元17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姬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