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鼎丰、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钱鼎丰,男,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碧湖工业开发区北片,组织机构代码71735539-4。法定代表人:颜耀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鼎丰与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钱鼎丰24694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运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控,发现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梅列东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已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冻结。2016年3月3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区碧湖工业开发区执行,发现该公司业已停产,厂区破败,仅有留守人员5至7人。经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了解,该被执行人涉及30多起执行案件,涉案标的上亿元。目前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涉案标的巨大,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825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媛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