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阎百存、淄博汇玉包装印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百存,淄博汇玉包装印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93号申请执行人:阎百存,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汇玉包装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李慧铭,经理。申请执行人阎百存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百存与被执行人淄博汇玉包装印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304执9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