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克义与施碧涛、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643号之一原告:张克义,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施碧涛,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尖山镇)磐新路66号。法定代表人:施碧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克义与被告施碧涛、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克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840元,减半收取计15420元,由原告张克义负担。审 判 员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