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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新来与郭海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来,郭海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民初2736号原告:许新来,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斌,武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林,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现羁押于山西省晋城市看守所。原告许新来与被告郭海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许新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新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