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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庆豪、吕世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豪,吕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罗庆豪,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吕世霞,女,汉族,1982年2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泊民初字第1598-1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世霞分别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2020;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616号银通小区53—1—402室两处房产。审判长  崔爱良审判员  付中海审判员  毕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