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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江鹏与被告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鹏,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624号原告:陈江鹏,男。被告:左锋,男。原告陈江鹏与被告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江鹏于2017年8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左锋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江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 颖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