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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国利诉胡新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利,胡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利被执行人:胡新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刘国利申请执行胡新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