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玲玲与被告罗兵、黄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玲,罗兵,黄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192号原告:朱玲玲,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罗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黄德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玲玲诉被告罗兵、黄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玲玲承担。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