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天友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天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70号罪犯张天友,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天友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渝01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张天友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天友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天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