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领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领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407号原告: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安博公司北侧星河皓月小区S29-4B。法定代表人:赵艳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员工。被告:三河市领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地质队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林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领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三河市鸿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百度“”